新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民事监督职能,纠正了对三十万元债务的错误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实现公平正义,保障司法权威、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 据河南省辉县市退休干部秦长明近日反映。
2018年7月初,他接到辉县市人民法院(2018)豫-782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他与徐林共同返还段福军借款三十万元。自己从未与段福军有过任何经济往来,法院怎么会判决与徐林共同返还段福军三十万元的借款呢?秦长明看着判决书一头雾水。原来是在2018年4月,原告段福军以被告徐林和秦长明因做生意缺钱,借其30万元未予归还为由诉至辉县市人民法院。秦长明本来对该案涉借款一事毫不知情,但一审法院仅凭原告出示的证明条上显示有秦长明的名字,就判决其与徐林共同返还段福军的30万元所谓借款。秦长明依法提起上诉。二审中,秦长明当庭提交法庭鉴定笔迹的书面申请。二审主审法官答复,研究后答复是否批准鉴定。但二审无任何回音就维持了原判。秦长明依法申请再审。再审依然没有落实还原事实,就裁定驳回了秦的再审申请。万般无奈,秦长明只好向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了检察建议申请。新乡市人民检察院 民行处长何勇接案后,对案件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并亲自安排市院检察官储新军牵头责成卫滨区检察院检察官储玉州、卢林到重庆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笔迹。在查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后,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采纳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意见,还原了事实真相,改判了错误判决。卸下了压在秦长明头上的巨额不实债务,伸张了公平正义。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依法行使检察权。真正做到了为民检察,为民司法、为民谋公、为民尽责。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和为民服务的崇高情怀,赢得了老百姓的信任和由衷赞扬,也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突出贡献。
编导:刘克勤 张新平 通讯员 徐来顺